魏晋南北朝时期。丧葬礼仪基本上沿袭汉制,《晋书》卷二十《礼志中》日:“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,汉世又多变革。魏晋以下世有改变,大体同汉之制。”
这一时期的丧葬礼仪,依然分成葬前之礼、葬礼、服丧之礼三个阶段,在每个阶段中的具体程序如沐浴、饭含、停尸、小敛大敛、下棺等亦与汉代基本相同。妇女的丧葬礼仪与男子大体相似,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,妇女丧葬亦依附于丈夫,丈夫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妻子的丧葬规格。若为正妻,可柑葬配食。
一、招魂复魄、沐浴饭含及小敛大敛
魏晋南北朝时期,人死之后,依然先要举行招魂仪式,即所谓“招魂复魄”。具体做法是,由死者亲族持死者的上衣,登其屋顶,左执领,右执腰,向北呼死者的名字,而后将衣抛下。覆于死者身上。“招魂复魄”是丧礼制度中一项基本内容。
“沐浴”即洗尸。“沐”是洗头,“浴”是洗身。给死者沐浴,在“招魂复魄”之后进行。女性死者,用女侍沐浴。除死后沐浴外,还流行死前沐浴。例如,十六国时期,段丰妻慕容氏因不愿改嫁,“三日还第,沐浴置酒,言笑自若,至夕,密书其帬带云:‘死后当埋我于段氏墓侧,若魂魄有知,当归彼矣。’遂于浴室自缢而死”。
饭含仪式在沐浴仪式之后进行。汉代厚葬,多口含珠玉。魏晋时期,薄葬思想流行,统治阶级中反对饭含以珠玉者大有人在。北朝厚葬之风抬头,饭含以珠玉的习俗有所回复,如北魏李预死,其妻常氏“以玉珠二枚晗之,口闭。常谓之曰:‘君自云餐玉有神验,何故不受晗也?’言讫齿启,纳珠,因嘘属其口,都无秽气”。这是妻子为已故丈夫施行饭含仪式。反之,丈夫为巳故妻子施行饭含仪式,也大体如此。
刘熙《释名·释丧制》云:“衣尸棺日敛,敛者敛也。敛藏不复见也。”敛,有小敛、大敛之分。为死者易衣日小敛,人棺日大敛。《礼记·丧大记》曰,“君夫人卒于路寝”,小敛,“妇人胵带麻于房中”。据礼,敛衣须新造,但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较多。人们往往来不及为死者缝制新衣;与此同时,在社会上薄葬风气的影响下,死者也往往遗令“敛以时服”,或“敛以旧衣”。隋文帝开皇初,对贵族妇女的敛衣及随葬品规格作出规定:“妇人有官品者,亦以其服敛。棺内不得置金银珠玉。”这种规定是对魏晋南北朝以来贵族妇女丧葬规格的制度化。
大敛用棺有木棺、石棺两类,而以木棺为常,石棺为罕。例如,北齐颜玉光墓出土的木棺,就是用油松木材制作。辽宁北票北燕冯素弗夫妇合葬墓,就是用的石棺椁。《宋书》卷五一《宗室传》载:刘遐“与嫡母殷养女云敷私通……殷暴病卒,未大殓,口鼻流血,疑遐潜加毒害,为有司所纠”。大殓,即大敛。刘遐嫡母殷氏尸体尚未装入棺材而口鼻流血,刘遐的罪行也因此而败露。
二、奔丧吊哭
魏晋南北朝时期,家里凡遭遇丧事,须发丧受吊。子女在外地者,闻丧后皆须奔丧,如北魏赵郡太守李淑胤女,范阳卢元礼之妻。神龟元年(518),闻嫡母崔氏卒,举声恸绝,姑虑其不济,乃“亲送奔丧……自范阳向洛,八旬方达”。
亲戚同宗闻丧后,也常奔丧。江南风俗,凡遭大丧,相近相知的人。三天之内要去吊丧。如果过了三天而不去吊丧,便被认为是不怜悯丧者的失礼行为,以后即使在路上相遇也互不理睬了。如果因相隔较远或有其它原因,则应用书信表示吊唁。
吊丧行哭礼是最常见的。一般是主人哭,客人以哭还礼。哭也有不同的哭法,边哭边讲称之为号,表示特别伤痛。江南吊丧时常常一边哭一边倾诉衷肠,以示对死者的怀念。北方则呼天抢地,大声哀嚎,反映出南北风俗的不同。正如《颜氏家训·风操》所云:“江南丧哭,时有哀诉之言耳;山东重丧,则唯呼苍天,期功以下,则唯呼痛深,便是号而不哭。”
南北风俗,逢丧废乐,以示哀悼。丧期举乐、饮酒、嬉戏都是有违常礼的。吊丧时,还行执手礼。然而,曹魏倡导薄葬,逢丧是不废礼乐的。阮籍遭母丧,裴楷前去吊丧。阮籍“散发箕踞,醉而直视”,裴楷下席于地,哭吊而去。有人问楷:“凡吊者,主哭,客乃还礼。籍既不哭,君何为哭?”裴楷回答:“阮籍既方外之人,故不崇礼典。我俗中之士,故以轨仪自居。”阮籍为竹林名士,遭母丧而不遵丧礼行事,而为人们所原谅。其实阮籍“性至孝,母终,正与人围棋,对者求止,籍留与决赌。既而饮酒二斗,举声一号,吐血数升。及将葬,食一蒸肫,饮二斗酒,然后f临诀,直言穷矣,举声一号,因又吐血数升。毁瘠骨立,殆至灭性”。在常人看来。阮籍遭母丧,竞与人决赌围棋而不顾,既而又饮酒食肉,违背礼仪习俗,简直不可思议。然而阮籍是把哀痛隐在心里,以至于“举声一号,吐血数升”,“毁瘠骨立,殆至灭性”,这是真情的流露,远胜于那些迂腐地遵从礼教、不哀而故哀的礼教名流。
办丧事时,要穿丧服。汉族中有各种礼仪规定,要根据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,穿着不同的丧服。《仪礼·丧服》载:丧服有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五种,服制越重,与死者的关系就越亲近,丧服就越粗糙,以此来表示程度不等的哀痛之情。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等,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,衣旁和下边不缝边,斩断处外露。齐衰亦用粗麻,但缝边整齐。大功,用熟麻布制成,经过加工,故称功服。小功,用更细的熟麻布制成。缌麻,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,用精细的熟麻布制成。东北少数民族夫余族,“其居丧,男女皆纯白,妇人著布面衣,去环佩,大体与中国相彷佛也”。
妇女在居丧期间,若过于妆饰,要受到世人的批评,如北魏“灵太后颇事妆饰,数出游幸。(元)顺面诤日:‘《礼》,妇人夫丧,自称未亡人,首去珠玉,衣不被彩。陛下母I临天下,年垂不惑,过甚修饰,何以示后世?’灵太后惭而不出”。
北朝厚葬之风较盛,朝廷亲贵死后,吊丧场面宏大。例如,魏太武帝保母窦氏崩,太武帝“诏天下大临三日,太保卢鲁元监护丧事”。南安王元桢生母刘太妃卒,魏孝文帝“亲幸临慰。及葬,赠布帛彩五百段”。赵郡王元干生母韩太妃卒。孝文帝下诏日:“太妃韩氏薨逝,情以伤恸。太妃先朝之世,位拟九嫔,豫班上族,诞我同气,念此孤稚。但用感恻,明当暂往临哭,可敕外备办。”于是,“遣侍御史假节监护丧事,赠彩八百匹”。张彝居母丧“过礼,送葬自平城达家,千里徒步,不乘车马,颜貌毁瘠。当世称之”,孝文帝“幸冀州,遣使吊慰”。
北魏文明太后冯氏崩,南齐武帝萧赜曾“遣其散骑常侍裴昭明、散骑侍郎谢竣等来吊,欲以朝服行事”。主客之间发生争执。主人说:“吊有常式,何得以朱衣人山庭!”昭明等言:“本奉朝命,不容改易。”魏孝文帝令尚书李冲“选一学识者更与论执,冲奏遣(成)淹”。……成淹言:“吉凶不同,礼有成数,玄冠不吊,童孺共闻。”……昭明言:“使人唯赍裤褶,比既戎服,不可以吊,幸借缁衣恰,以申国命。”魏孝文帝“敕送衣恰给昭明等”,终于顺利解决了这一问题。
北齐权臣“和士开母丧,讬附者咸往奔哭。邺中富商丁邹、严兴等并为义孝,有一士人,亦哭在限。(封)孝琰人吊,出谓人日:‘严兴之南,丁邹之北,有一朝士,号叫甚哀。’”都是借吊丧的机会巴结权贵,以要荣利。
北周武帝宇文邕遭母丧,北齐后主高纬“诏侍中薛孤、康买等为吊使,又遣商胡赍锦彩三万匹与吊使同往”。
三、凶门柏历
凶门柏历,是丧家为吊丧而制作的一种装饰,表示这家正在举办丧事。《通典》卷八四《凶礼六·悬重》云:“周制,士丧重,木刊凿之,甸人置重于中庭,三分庭一,在南。”东晋人蔡谟说:“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,系于木,裹以苇席,置庭中,近南,名为重,今之凶门是其象也。礼,既虞而作主,今未葬,未有主,故以重当之。礼称为主道,此其义也。”范坚又曰:“凶门非礼,礼有悬重,形似凶门。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,俗遂行之,簿帐,即吊幕之类也。”可知设重即立木于中庭,上横一木日重,重内系有装满了祭品的二瓦器,其上还有苇席覆之。凶门系由设重演变而来,二者形状相似,只是凶门是设于户外的表丧物,故其外表须簿帐之类的覆盖物,以防雨淋坏其内的祭品。这一习俗虽然早在魏晋之前即已产生,但到晋朝及其以后才开始流行。
东晋成帝咸康七年(341),皇后杜氏崩,有司启奏于大行皇后陵作凶门柏历门,号显阳端门。诏日:“门如所处,凶门柏历,大为烦费,停之。”因此,杜皇后的丧事办得隆重而节俭,史载:“外官五日一临,内官旦一入,葬讫止……先是,三吴女子相与簪白花,望之如素奈,传言天公织女死,为之着服,至是而后崩。帝下诏日:‘吉凶典仪,诚宜备设。然丰约之度,亦当随时,况重壤之下,而崇饰无用邪。今山陵之事,一从节俭,陵中唯洁扫而已,不得施涂车刍灵。’有司奏造凶门柏历及调挽郎,皆不许。又禁远近遣使。明年元会,有司奏废乐。诏废管弦,奏金石如故。”
宋孝武帝大明二年(458),“十二月己亥,诸王及妃主庶姓位从公者,丧事听设凶门,余悉断”。
由于凶门柏历烦费,不仅东晋南朝朝廷有禁令,北朝也有对使用等级的明确规定。例如,北齐妇女,只有“王、郡公主、太妃”,方准“听立凶门柏历”。隋文帝开皇初,即下诏革除。
四、送终奏挽歌
晋武帝以后,国有大丧,辄废乐三年。按照汉魏旧典,唯一的音乐是挽歌。但有人以为挽歌太悲,便改在送终时奏挽歌。如《晋书》卷二十《礼志中》载:
汉魏故事,大丧及大臣之丧,执绋者挽歌。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,声哀切,遂以为送终之礼……挚虞以为:“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,衔枚所以全哀,此亦以感众。虽非经典所载,是历代故事。《诗》称‘君子作歌,惟以告哀’,以歌为名,亦无所嫌。宜定新礼如旧。”诏从之。
十六国时期,段丰妻慕容氏不愿改嫁余炽,“自缢而死。及葬,男女观者数万人,莫不叹息日:‘贞哉公主!’路经余炽宅前,炽闻挽歌之声,恸绝良久”。
《宋书》卷五一《宗室·临川烈武王道规传》载:“及长沙太妃檀氏、临川太妃曹氏后薨,祭皆给鸾辂九旒,黄屋左纛,韫辌车,挽歌一部,前后部羽葆、鼓吹,虎贲班剑百人。”
刘宋元嘉九年(432)冬,“彭城太妃薨,将葬,祖夕,僚故并集东府。晔弟广渊,时为司徒祭酒,其日在直。晔与司徒左西属王深宿广渊许,夜中酣饮,开北牖听挽歌为乐。义康大怒,左迁晔宣城太守……十六年,母亡,报之以疾,哗不时奔赴,及行,又携妓妾自随,为御史中丞刘损所奏。太祖爱其才,不罪也”。彭城太妃是刘义康生母,范晔“酣饮”而“听挽歌为乐”,显然有违礼制,故被贬官。其母亡,不及时奔丧。“及行,又携妓妾白随”,更是有违常礼,但毕竟是其家事,所以能得到宋文帝刘义隆的原谅而不予治罪。
南方少数民族送丧时,有“绕尸而歌”的习俗,与挽歌相类似。《隋书》卷三一《地理志下》载:
其死丧之纪,虽无被发袒踊,亦知号叫哭泣。始死,即出尸干中庭,不留室内。敛毕,送至山中,以十三年为限。先择吉日,改入小棺,谓之拾骨。拾骨必须女婿,蛮重女婿,故以委之。拾骨者,除肉取骨,弃小取大。当葬之夕,女婿或三数十人,集会于宗长之宅,著芒心接篱,名日茅绥。各执竹竿,长一丈许,上三四尺许,犹带枝叶。其行伍前却,皆有节奏,歌吟叫呼,亦有章曲。传云盘瓠初死,置之于树,乃以竹木刺而下之,故相承至今,以为风俗。隐讳其事,谓之刺北斗。既葬设祭,则亲疏成哭,哭毕,家人既至,但欢饮而归,无复祭哭也。其左人则又不同,无衰服,不复魄。始死,置尸馆舍。邻里少年,各持弓箭,绕尸而歌,以箭扣弓为节。其歌词说平生乐事。以至终卒,大抵亦犹今之挽歌。歌数十阕,乃衣衾棺敛,送往山林,别为庐舍,安置棺柩。亦有于村侧瘗之,待二三十丧,总葬石窟。
挽歌的内容多是对死者的哀悼和赞美,如南朝宋孝武帝“殷贵妃亡,(丘)灵鞠献挽歌诗三首,云:‘云横广阶暗,霜深高殿寒。’”北齐卢询祖曾经为赵郡王妃郑氏制挽歌词,其一篇云:“君王盛海内,伉俪尽寰中。女仪掩郑国,嫔容映赵宫。春艳桃花水,秋渡桂枝风。遂使丛台夜,明月满床空。”歌词中既有对死者容貌的称美,也包含着对美的消逝的惋惜与哀伤。
五、丧礼及丧葬规格
(一)通常情况下遵守而不僭越
魏晋南北朝时期,在通常情况下,妇女的丧礼及丧葬规格是十分严格的。即使是帝王之家,也得遵守而不能僭越。
例如,三国曹魏明帝郭太后之姊卒后,其子孟武“欲厚葬,起祠堂,太后止之日:‘自丧乱以来,坟墓无不发掘,皆由厚葬也;首阳陵可以为法。’”所谓首阳陵法,乃曹丕于黄初三年(222)十月所创,因“表首阳山东为寿陵”而名,又称《终制》,制曰:“……寿陵因山为体,无为封树,无立寝殿,造园邑,通神道。夫葬也者,藏也,欲人之不得见也。骨无痛痒之知。冢非栖神之宅,礼不墓祭,欲存亡之不黩也,为棺榔足以朽骨,衣衾足以朽肉而已。故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,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处。无施苇炭,无藏金银铜铁,一以瓦器,合古涂车、刍灵之仪。棺但漆际会三过,饭含无以珠玉,无施珠襦玉匣,诸愚俗所为也。”郭太后要求其外甥效法首阳陵,对其母实行薄葬。郭太后本人卒后,葬于首阳陵西,也是薄葬。
东晋简文宣郑太后,咸和元年(326)薨,简文帝司马昱时为琅玡王,制服重。“有司以王出继,宜降所生,国臣不能匡正。奏免国相诸葛颐”。司马昱上疏,说:“亡母生临臣国。没留国第,臣虽出后,亦无所厌,则私情得叙。昔敬后崩,孝王已出继,亦还服重。此则明比,臣所宪章也。”明穆皇后(庾文君)不夺其志,乃徙司马昱为会稽王,追号郑太后日“会稽太妃”。及司马昱即帝位,未及追尊。临崩,封皇子司马道子为琅玡王,领会稽国,奉太妃祀。太元十九年(394),晋孝武帝司马曜下诏曰:“会稽太妃文母之德,徽音有融,诞载圣明,光延于晋。先帝追尊圣善。朝议不一,道以疑屈。朕述遵先志,常惕于心。今仰奉遗旨,依《阳秋》二汉孝怀皇帝故事,上太妃尊号日简文太后。”于是立庙于太庙路西,陵日嘉平。当时群臣为了讨好皇帝,很多人说:“郑太后应配食于元帝。”司马曜就这一问题,垂询太子前率徐邈。徐邈回答说:“臣案《阳秋》之义,母以子贵。鲁隐尊桓母,别考仲子之宫而不配食于惠庙。又平素之时,不伉俪于先帝,至于子孙,岂可为祖考立配?其崇尊尽礼,由于臣子,故得称太后,陵庙备典。若乃柑葬配食,则义所不可。”徐邈的意见最终被司马曜采纳,其原因在郑太后阿春并非晋元帝的正妻,所以不能受到“袝葬配食”的待遇。即使其子、孙都做了皇帝,也不能违背礼制。
东晋太元九年(384),褚太后崩于显阳殿,年六十一,在位凡四十年。由于褚太后于孝武帝为从嫂,该如何居丧?“朝议疑其服”,作了一番讨论。太学博士徐藻议日:“资父事君而敬同。又《礼》云‘其夫属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’。则夫属君道,妻亦后道矣。服后以齐,母之义也。鲁讥逆祀,以明尊卑。今上躬奉康、穆、哀皇及靖后之祀,致敬同于所天,岂可敬之以君道,而服废于本亲。谓应齐衰期。”…”孝武帝司马曜又采纳徐藻的建议,以“齐衰”一年的礼制办理了这件丧事。
晋哀帝兴宁元年(363),章太妃周氏薨。“帝欲服重,江虨启应缌麻三月。诏欲降为期年,彪又启‘厌屈私情,所以上严祖考’,帝从之。”由于周氏的名号仅至于太妃,按照封建礼制,丧礼规格必须从严掌握;即使其子已经当了皇帝,也不能随意提高。当然,这也与东晋时代门阀专权,皇权旁落,晋哀帝仅是傀儡有关。
(二)特殊情况下往往越规
如果是皇帝的爱妃死亡,办丧事往往就超越规格很多,如三国东吴末帝孙皓宠爱的左夫人死后,“皓哀愍思念,葬于苑中,大作冢,使工匠刻柏作木人,内冢中以为兵卫,以金银珍玩之物送葬,不可称计。已葬之后,皓治丧于内,半年不出。国人见葬太奢丽。皆谓皓已死,所葬者是也。”
十六国时期,后燕君主慕容熙妻“苻氏死,熙悲号躃踊,若丧考妣,拥其尸而抚之……大敛既讫,复其棺而与交接。服斩縗,食粥。制百僚于宫内哭临,令沙门素服。使有司案检哭者,有泪以为忠孝,无则罪之,于是群臣震惧,莫不含辛以为泪焉。慕容隆妻张氏,熙之嫂也,美姿容,有巧思。熙将以为苻氏之殉,欲以罪杀之,乃毁其楗靴,中有弊毡,遂赐死。三女叩头求哀,熙不许。制公卿已下至于百姓,率户营墓,费殚府藏。下锢三泉,周轮数里,内则图画尚书八坐之象。熙日:‘善为之,朕将随后入此陵。’识者以为不祥。其右仆射韦璎等并惧为殉,沐浴而待死焉。号苻氏墓日徽平陵。熙被发徒跣,步从苻氏丧。糯车高大,毁北门而出。长老窃相谓日:‘慕容氏自毁其门,将不久也。’”慕容熙居然以其嫂张氏等为苻氏殉葬,引起右仆射韦璎等的恐惧,“沐浴而待死”,可见其残暴。
北燕君主冯跋曾下书日:“圣人制礼,送终有度。重其衣衾,厚其棺椁,将何用乎?人之亡也,精魂上归于天,骨肉下归于地,朝终夕坏,无寒暖之期,衣以锦绣,服以罗纨,宁有知哉!厚于送终,贵而改葬,皆无益亡者,有损于生。是以祖考因旧立庙,皆不改陵寝。申下境内,自今皆令奉之。”冯跋似乎主张薄葬,但实际上其弟冯素弗夫妇合葬墓却极其豪华。当其下葬时,冯跋曾七次亲临视察。
《南史》卷五《齐东昏侯本纪》载:“潘妃生女,百日而亡。制斩衰絰杖,衣悉粗布。群小来吊,盘旋地坐,举手受执蔬膳,积旬不听音伎。”也是超越常规的。
(三)兼顾情与礼的变通
普通百姓与官员为母服丧,要遵守礼仪行事。但在战乱及父有二妻的情况下,做儿子的往往难以找到一个既合乎常情,又符合礼仪的服丧办法。如西晋太康元年(280),“东平王楙上言,相王昌父毖,本居长沙,有妻息,汉末使人中国,值吴叛,仕魏为黄门郎,与前妻息死生隔绝,更娶昌母。今江表一统,昌闻前母久丧,言疾求平议”。由此引发了一场朝廷争议。最终由尚书八座裁定,以为“今昌之二母。各已终亡,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。昌之前母……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,则昌不应复服。生及母存。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。辄正定为文,章下太常报桥奉行”。东晋太兴初,著作郎干宝又重新评论此事,说:
礼有经有变有权,王毖之事,有为为之也。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,不可求以循常之文,何群议之纷错!同产者无嫡侧之别,而先生为兄;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,而先封为长。今二妻之入,无贵贱之礼。则宜以先后为秩,顺序义也。今生而同室者寡,死而同庙者众,及其神位,固有上下也……且夫吉凶哀乐,动乎情者也,五礼之制,所以叙情而即事也。今二母者,本他人也,以名来亲,而恩否干时,敬不及生,爱不及丧,夫何追服之道哉!……朝廷于此,宜导之……使先妻恢含容之德,后妻崇卑让之道,室人达长少之序,百姓见变礼之中。若此,可以居生,又况于死乎!古之王者,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,而臣不敢自尊。今令先妻以一体接后,而后妻不敢抗,及其子孙交相为服,礼之善物也。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,盖宜袷祭二母,等其礼馈,序其先后,配以左右,兄弟肃雍,交酬奏献,上以恕先父之志,中以高二母之德,下以齐兄弟之好,使义风弘于王教,慈让洽乎急难,不亦得礼之本乎!
干宝之所以发这番议论,无非是因永嘉之乱,晋室南渡后这类夫妻分离而重组的家庭数目剧增,办理丧事必须情与礼兼顾,通情而遵礼,这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。
皇太后若出家为尼,其身份与地位发生变化,丧礼规格也要相应简化。例如,北魏神龟元年(518)九月,尼高皇太后崩于瑶光寺。魏孝明帝元诩诏日:“崇宪皇太后,德协坤仪,徵符月晷……夫礼沿情制,义循事立,可特为齐衰三月,以申追仰之心。”有司奏:“案旧事,皇太后崩仪,自复魂敛葬,百官哭临,其礼甚多。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,凭居道法。凶事简速,不依配极之典;庭局狭隘,非容百官之位。但昔径奉接,义成君臣,终始情礼,理无废绝。辄准故式,立仪如别。内外群官,权改常服,单衣邪巾,奉送至墓,列位哭拜,事讫而除。止在京师,更不宣下。”这种兼顾情与礼而加变通,适当降低丧礼规格的办法,终于被魏孝明帝元诩所采纳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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